公市监罚送告〔2024〕616号
孙小庆(身份证号:220381198709132839):
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2024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4〕102号),对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猴石村卫生室村医孙小庆销售假药的行为决定不起诉,建议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孙小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孙小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孙小庆销售假药“阿普唑仑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50000元。
故本案决定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处罚款200000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20005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磊、王志刚
联系电话:0431-76596775
联系地址:公主岭市解放路1086号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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