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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5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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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文书送达公告
新闻作者:宣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文书送达公告
公市监罚告送告〔2025〕116号
李昊(身份证号:220381199710210413):
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对你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2月21日,我局接到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公检刑行意(2025)33号〕,你明知宋晋贤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A型肉毒毒素”,帮助宋晋贤将药品邮寄给买家。2023年5月份开始一直到2023年11月帮助宋晋贤销售、邮寄上述药品,宋晋贤共计销售6550元。宋晋贤获利1100元,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二)、(三)、(四)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5万元的罚款;2.对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15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20万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汪佳奇 孟伟臣  
联系电话: 0431-76770031
联系地址:公主岭市庆丰西街319号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2月31日